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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

发布时间:2016-04-06 08:09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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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月31日下午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》,这是立法法修改后赋予我市立法权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,作为地方立法的程序性法规,该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我市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,实现立法与改革相统一、相衔接,重大改革于法有据,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,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。

  根据市委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,2015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即着手开展《规定》草案的起草工作,并结合实际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,进行了细致的研究、论证,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,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,形成了提请市人代会审议的议案,于今年1月15日在市第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上获全体人大代表高票通过,进入了最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环节。

  该《规定》共三十二条,主要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、法规报批和公布、法规解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。在制定原则上,要求坚持党的领导,维护法制统一、体现地方特色、把握立法为民、坚持民主立法、实现科学立法等,并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,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;在立法程序上,主要是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,即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经过法规案提出、审议、表决、报批公布、解释等主要环节。

  今年我市将制定出台三部地方性法规。除立法程序《规定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外,《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3月份已完成初审,目前正处在一审后、二审前的调研、论证、征求意见阶段,将争取在今年5月份完成二审后,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。下半年,市人大常委会还将《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》作为审议的立法项目,目前该条例草案的各项工作正按照法定程序紧张有序的开展中。(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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